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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
2013-06-13 17:29     (阅读:)

 

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 

陕政发(2005)31号

   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、敬老的传统美德,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和《陕西省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)办法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一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,凭《陕西省敬老优待证》(以下简称《敬老优待证》),享受本办法的优待服务。

   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。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。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。

    第三条 老年人凭《敬老优待证》,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题的公园、旅游景点、风景名胜区、博物馆、纪念馆等。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,门票可按半价收费。非国有经营的公园、旅游景点、风景名胜区、博物馆、纪念馆等,应履行尊老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慰劳服务的社会责任,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,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。

    第四条 老年人凭《敬老优待证》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。

    第五条 老年人凭《敬老优待证》在各类医疗机构(含民营和个体诊所)就医时,享受优先就诊、化验、检查、交费、取药、住院的服务。各设区市、县(区)级卫生部门,每年应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。

    第六条 老年人凭《敬老优待证》,可优先购买火车票、长途汽车票、飞机票,享受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乘车优待办法。省内飞机场、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,应设老年人专座。

    第七条 各设区市、县(区)政府对90-99岁的高龄老人,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,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(区)财政共同负担。对100周岁以上(100周岁)的高龄老人,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,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。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,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标准。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由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。

    第八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。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,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、投劳义务。

   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,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。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。

    第十条 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,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设立老年人服务标识牌,落实服务条款,提供优质文明服务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,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,执行时采取“就高不就低”的原则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《陕西省敬老优待证》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。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可集中代办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《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》已于2005年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并于2005年9月30日由省政府颁布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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